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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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追加第三人北京汉基民兴科技有限公司为(2020)陕08执恢8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北京汉基民兴科技有限公司应在被转移的财产,即位于北京市平谷区某处本部产业用地GXX地块65453.6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和京(2018)平不动产权第AAAAAA3号、京(2018)平不动产权第BBBBBB4号、京(2018)平不动产权第CCCCCC3号、京(2018)平不动产权第DDDDDD4号、京(2019)平不动产权第EEEEEE7号地上建筑物及其辅助设施所有权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