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城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自贸区聚泉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浙江自贸区聚泉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城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2018年12月16日签订的《油卡合作协议》于2020年5月13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保证金56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3日起至返还日止对尚欠保证金总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20元,减半收取计5260元,由内蒙古城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7
发布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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