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赔偿原告***37396.5元(其中:护理费14573.7元,伤残赔偿金15122.8元,辅助器具费800元,施救费4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内赔偿原告***78873.75元[(医药费93376.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9000元+后续治疗费19500元-已支付医药费10000元)×70%]。

二、被告***赔偿原告***6580元[(鉴定费3400元+代理费6000元)×70%]。

上述判决于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2177元,被告***承担1279元,原告承担548元,返还原告3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1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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