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嘉兴市嘉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
嘉兴市圣涛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市经开金郁齿科材料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嘉兴市嘉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贷款本金3999992.56元、利息300602.4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1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

二、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对被告嘉兴市经开金郁齿科材料厂提供抵押的位于嘉兴市的房产(他项权证号为嘉房他证禾字第××号)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就上述第一项债权中的借款本金1492000元及其相应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1日为112124.92元,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对被告嘉兴市圣涛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四色胶印机一套、压合机、复面机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就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3000000元借款本金、相应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1日为225452.25元,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被告嘉兴市圣涛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1492000元借款本金、相应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1日为112124.92元,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六、被告***、***就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1492000元借款本金、相应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1日为112124.92元,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七、驳回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602元,由被告嘉兴市嘉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嘉兴市经开金郁齿科材料厂、嘉兴市圣涛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发布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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