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嘉兴鼎丰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透支本金40625元、手续费3575元、利息及违约金693.90元(暂计算至2019年2月20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2700元;

三、原告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车牌号为浙B×××××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嘉兴鼎丰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5元,由三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17
发布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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