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嘉兴鼎丰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透支款本金60667元、支付手续费5453元,利息及违约金1400.36元(暂计至2018年9月15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实现债权费用4100元;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就上述债权对抵押物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号牌为浙F×××××、发动机号为GB554637、车架号LBETLBFV0GY189646)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嘉兴鼎丰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对上述债务在原告就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后未受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5元,由被告***、***、嘉兴鼎丰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