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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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9)晋1125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 二、柳林县森泽煤铝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森泽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山西国兴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柳林县森泽煤铝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森泽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山西国兴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在柳林县森泽煤铝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森泽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判决第二项义务后,同时返还柳林县森泽煤铝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森泽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案涉票据(票号:130810000514120180413181902148); 四、驳回山西国兴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301元,减半收取4650.5元,由柳林县森泽煤铝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森泽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227元,山西国兴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负担42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119元,由柳林县森泽煤铝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森泽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814元,山西国兴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负担3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