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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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嘉兴吴越购物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嘉兴吴越购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7549元并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以7549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3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9元,由被告嘉兴吴越购物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8-31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