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蓬分理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58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借款时的约定利率计算,时间从借款之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