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嘉兴长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生利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江南电镀厂(普通合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嘉兴长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生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4484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生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73元,由被告嘉兴长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19-03-22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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