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川滇黔现代公路物流港股份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叙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666022017001075)的约定,从欠息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时止]。 二、被告川滇黔现代公路物流港股份公司、***、***、***对该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62元,减半收取计4713元,由被告***、川滇黔现代公路物流港股份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