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蒙阴通成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济南博尔特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
山东医专附属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引起的经济损失121965元(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105800元+精神损失费4000元+交通费200元+车损1965元=12196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引起的经济损失257881.13元【(医疗费12412.99元+残疾赔偿金165105.6元+护理费10437.3元+营养费2700元+伙食补助费570元+残疾器具费232176元+装配训练期食宿费6400元)×60%=257881.13元】;

三、被告蒙阴通成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外一次性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引起的经济损失1692元【(鉴定费2520元+评估费300元)×60%=1692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第一、二、三项,各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至原告帐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帐号62×××6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62元,减半收取3731元,由被告蒙阴通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465元,原告***负担2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4
发布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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