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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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32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43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498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6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6元,减半收取1773元,由原告***、***负担129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16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