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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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市洛龙区广发建筑物资租赁站租金617,824.10元(从2014年3月6日算至2017年2月6日前) 二、被告***从2017年2月7日起按钢管日租金0.008元/米的标准向原告洛阳市洛龙区广发建筑物资租赁站支付60496.1米钢管租金至该判决生效之日,之后的租金按钢管日租金0.008元/米的标准算至实际返还60496.1米钢管之日止或至实际向原告洛阳市洛龙区广发建筑物资租赁站赔偿不能返还的钢管之日止(赔偿标准按赔偿之日的市场价计算) 三、被告***从2017年2月7日起按扣件日租金0.004元/个的标准向原告洛阳市洛龙区广发建筑物资租赁站支付46385个扣件租金至2018年6月24日,之后按日租金0.004元/个的标准算至实际返还36385个扣件之日止或至实际向原告洛阳市洛龙区广发建筑物资粗赁站赔偿不能返还的扣件之日止(赔偿标准按赔偿之日的市场价计算)。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实际拖欠租金数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3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1489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