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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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京圣塑胶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诚恩实业有限公司 长光艺品实业(惠阳)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惠州市惠诚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京圣塑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471.8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34471.8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京圣塑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8.2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惠州市惠诚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