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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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建宏钢管租赁站租费人民币1891510.28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91510.28元为基数,分别自2014年12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2倍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建宏钢管租赁站扣件8649只(如不能返还,则按照6元/只折价进行赔偿)、套管160只(如不能返还,则按照6元/只折价进行赔偿)。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建宏钢管租赁站自2014年12月26日起按照79.28元/天标准计算至实际返还租赁物资或折价赔偿之日止的使用费。

四、被告莒县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六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五、被告驳回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建宏钢管租赁站其他的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651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35961)。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直接预交至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76)。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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