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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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贷款本金41569.15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2月16日的贷款利息(含罚息、复利)924.32元(此后以41569.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若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对抵押物(***所有的车牌号为浙E×××××、发动机号为F85686的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一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1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6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