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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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天成高新纳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长春大力纳米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成高新纳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金丰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期内利息、罚息、复利(具体计算方式:1.期内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1日起到2018年11月30日止,按照年利率6.96%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6739.05元。2.罚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96%上浮50%标准计算;3.复利:以合同期内未利息为基数即借款本金2000万元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按照年利率6.96%计算所得的数额,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6739.0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96%上浮50%标准计算); 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对被告天成高新纳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债权总额31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财产为天成高新纳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1.座落于双阳区太平镇小河子村,权证编号×××,建筑面积为6445.81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2.座落于双阳区太平镇小河子村,权证编号×××,建筑面积为4831.62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3.座落于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小河子村,权证编号为双国用(2015)第121000348号,使用权面积为20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对被告长春大力纳米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债权总额31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财产为长春大力纳米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双阳区经,座落于双阳区经济开发区(双营乡),权证编号为双阳区国用2014第**2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四、被告***、***、长春大力纳米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各自在总额31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193元,由被告天成高新纳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长春大力纳米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