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原市同荣汽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大北街营销服务部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清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元;在伤残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10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大北街营销服务部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在伤残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110000元;不足部分的损失143128.53元,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0019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大北街营销服务部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42938.53元。 二、由原告***退还被告***84959.17元。 以上限各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6元、鉴定费1500元,由被告***负担2657元,被告***负担11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