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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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水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县支行 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水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7467565.59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1.41875%,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代偿款还清时止); 二、被告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水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5万元; 三、被告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水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4万元; (上述利息、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在案件执行时,以不超过代偿款7467565.59元的年利率24%为限) 四、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若被告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未能清偿上述款项,被告***对未清偿款项的四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400元,减半收取计36200元,由被告秦安县恒翔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