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中心支公司
平凉市人民医院
平凉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
咸阳盛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甘肃阁美家居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平安保险公司在×××重型半挂牵引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

二、原告***剩余损失252000.99元的40%,即100800.40元,由平安保险公司和人寿财险公司分别在×××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两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保险限额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平安保险公司承担67200.26元(100800.40元的三分之二),除去已经赔付的33501.86元,再赔付33698.40元;人寿财险公司承担33600.13元(100800.40元的三分之一);

三、原告***剩余损失252000.99元的60%,即151200.59元,由被告***赔偿(含已赔付40000元),尚需赔付111200.59元,被告阁美家居作为×××轻型普通货车挂靠公司,对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原告领取上述保险赔偿款后,为***退还从交警队领取的2000元及***垫付的医疗费720.34元,合计2720.34元,***在交警队交纳的剩余8000元,由***在交警队自行领取;

五、驳回原告***对咸阳盛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义务人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20日将款项汇至泾川县人民法院账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54元,减半收取3677元由被告***承担1839元,由被告***、***共同承担18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7
发布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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