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中心支公司 平凉市人民医院 平凉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 咸阳盛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甘肃阁美家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泾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平安保险公司在×××重型半挂牵引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 二、原告***剩余损失252000.99元的40%,即100800.40元,由平安保险公司和人寿财险公司分别在×××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两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保险限额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平安保险公司承担67200.26元(100800.40元的三分之二),除去已经赔付的33501.86元,再赔付33698.40元;人寿财险公司承担33600.13元(100800.40元的三分之一); 三、原告***剩余损失252000.99元的60%,即151200.59元,由被告***赔偿(含已赔付40000元),尚需赔付111200.59元,被告阁美家居作为×××轻型普通货车挂靠公司,对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原告领取上述保险赔偿款后,为***退还从交警队领取的2000元及***垫付的医疗费720.34元,合计2720.34元,***在交警队交纳的剩余8000元,由***在交警队自行领取; 五、驳回原告***对咸阳盛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义务人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20日将款项汇至泾川县人民法院账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54元,减半收取3677元由被告***承担1839元,由被告***、***共同承担18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