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徽县金瑞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新天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徽县刘坝铅锌选矿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甘肃省陇南市徽县江洛镇刘坝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徽县金瑞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277833元,并给付利息(以未支付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0年12月6日起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00元,减半收取8150元,由甘肃省陇南市徽县江洛镇刘坝村委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9
发布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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