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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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贷款本金212827.18元、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11372.17元(利息等暂计至2018年10月26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利息计收标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贷款本金204928.91元、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9793.76元(利息等暂计至2018年10月26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利息计收标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84元、保全费2715元,公告费460元,合计11059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