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之江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射阳荣盛印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江苏之江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616812.5元,并承担该款利息(从2019年1月23日开始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不超过年利率6%);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308元,保全费3774元,保全保险费1952.4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594.44元,由原告负担538元,被告射阳荣盛印染有限公司负担16056.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6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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