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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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反诉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浦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浦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支付人民币7196026.85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浦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浦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20元,减半收取130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3363元,减半收取31681.5元,合计44741.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44146.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浦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浦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承担5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8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