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嘉兴市泽丰纺织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 苏州市梨花里纺织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市梨花里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嘉兴市泽丰纺织有限公司货款44203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42039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67)。 二、被告林叶盛、潘晓虹对被告苏州市梨花里纺织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6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65元、保全费2770元,共计6735元,由被告苏州市梨花里纺织有限公司、林叶盛、潘晓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5-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