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陕0327民初712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男,生于1969年XX月XX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冬雷,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2年XX月XX日。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住***。

负责人:畅成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青云,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住***。

负责人:沈江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斌,系该公司员工。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医疗费245067.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0元、营养费3750元、后续治疗费16000元、误工费33600元、护理费37500元、伤残赔偿金231027.2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5048.96元、交通费1500元、鉴定费24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车辆维修费2384元,合计615777.56元中应由被告赔偿的交强险部分及超出交强险的50%,共计诉请364904.36元。

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28日11时15分,***驾驶陕CXXXXX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乘坐人王荣霞),沿21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5KM+950M路段左转弯时,与同方向被告***驾驶的陕CXXXX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王荣霞及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10月31日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王荣霞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经陇县人民医院紧急救治后转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医院治疗,被诊断为:1.左足开放性外伤,2.闭合性腹外伤,3.闭合性胸外伤,4.左侧锁骨骨折,5.左侧肩胛骨骨折,6.腰椎横突骨折,7.左膝关节损伤,8.创伤性颅脑损伤,9.多处软组织挫伤等症,住***。2019年4月18日经陕西宝鸡中园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一个八级伤残、两个十级伤残,取除内固定物需人民币16000元,误工期限应评定为210天,护理期限应评定为125天,营养期限应评定为125天。原告住院期间聘用护工进行护理,其尚有女儿王某某(出生于2004年XX月XX日)待抚养。原告***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经定损修理花费2384元。被告***当日驾驶陕CXXXXX号车系职务行为,该车系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所有,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原告治疗过程中,原告自负医疗费10000元,被告保险公司为原告支付第三医院医疗费10000元,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为原告垫支付陇县人民医院医疗费2559.90元、第三医院医疗费220467.40元、第三医院门诊费1777.97元、救护车费660元、复印费117.90元、辅助器具费3804元、护理费5536元及生活费1500元。

财产赔偿项目、损失项目、金额(元)、计算公式、认定依据(请注明计算依据及标准)如下:

1、医疗费244805.27元,240467.40+2559.90+1777.97,住***。

如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74元,减半收取3387元,由原告***负担949元,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负担24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芳

二零二零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婷

书记员李静

裁判日期 2020-07-08
发布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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