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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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原告***和被告***于2018年7月12日就百花三村嘉房7幢403室房屋签订的《商品房屋转让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购房定金4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1-29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