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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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诚信玻璃纤维制品厂 嘉兴市鑫旺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嘉善诚信玻璃纤维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鑫旺玻璃纤维有限公司货款10620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2元、保全申请费1095元、公告费460元,由被告嘉善诚信玻璃纤维制品厂、***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8-30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