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平吉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平吉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3719233.31元(截止至2019年9月17日),本息合计33719233.31元,以后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在抵押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396.17元,由被告四平吉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07
发布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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