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免除***对郭树山与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英额布信用社于2006年1月19日签订的《联保借款合同》的保证责任;

二、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消除***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因上述贷款所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7
发布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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