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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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圣奇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辽源市顶丰机械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辽源市顶丰机械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型号为QTZ50(TC5010)、设备编号为20130298的塔式起重机;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辽源市顶丰机械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变卖12个标准节和两套半附着赔偿款30,00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辽源市顶丰机械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款,租赁时间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其返还涉案塔式起重机时止(每年12月1日至4月14日期间不收租赁费),按每月租金5,000.00元计算;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