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恒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恒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赔偿费2400元以及车辆维修费6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68元,由原告浙江恒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2518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承担5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