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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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嘉兴市诚鸿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案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442787.30元; 二、被告平湖市华昌建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案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47595.77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1元,由被告嘉兴市诚鸿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1298元,由被告平湖市华昌建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433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