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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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初210号民事判决。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上诉人天津市仁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工程款6747315.08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上诉人天津市仁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方式:以4029950.7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6月2日起至2013年11月1日止的利息;以4052998.6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11月2日起至2014年6月1日止的利息;以5130725.2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6月2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的利息;以6747315.0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6747315.0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4004元,由***负担142269.9元,由天津市仁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1734.4元;笔迹鉴定费5万元,由天津市仁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造价鉴定费66万元,由***负担484000元,由天津市仁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76000元;文书痕迹鉴定费52000元,由***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585元,鉴定费30万元,共计434585元,由***负担318695.67,由天津市仁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5889.3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1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