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嘉兴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秀星物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且嘉兴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借款及垫付款27437297.55元,利息420961元,(金额为27858158.55元减去原告在嘉兴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可以分得的金额);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实现债权律师费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375元,由原告负担8981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18439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9-10
发布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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