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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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嘉兴运博运输有限公司 绍兴市博海汽车修理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保险金12454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1385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