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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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南通融信世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66289.7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南通融信世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资金占用费(以本金66289.76为基数,自2018年3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2元,由原告南通融信世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负担237元,由被告***负担14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46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