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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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庆中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604民初3686号 原告:大庆中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伟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红,大庆中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原告大庆中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大庆中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于胜军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姚红秋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