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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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鸿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鸿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物业管理费139.6元、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的水损分摊费221.9元、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的排污损耗分摊费121元、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的梯灯公摊电费11.6元、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的电梯公摊电费20.7元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的消防电梯公摊电费21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的排污费43.8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的水费80.1元,以及支付上述费用的违约金(以当月欠费为本金,物业服务费从欠费当月21日起按每天3‰计算至2019年8月13日止,水费、排污费、水损分摊费、排污损耗分摊费、电梯公摊电费、梯灯公摊电费、消防电梯公摊电费从欠费次月21日起按每天3‰计算至2019年8月13日止,每月违约金以当月欠付费用为限,违约金总额以532.1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广州鸿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5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