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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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43747.5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6日起以欠付工程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欠付工程款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保利荔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项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3097099.47元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744元,由原告***负担53014元,被告***负担31150元,被告广州保利荔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5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