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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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手续费57966.09元和利息、违约金(截至2020年2月24日利息907.02元、违约金2876.89元;自2020年2月25日起,利息以57966.0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三条的约定标准计算,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若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有权就抵押物(粤L×××××号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