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布草王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中心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402民初550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陈伯铭、俞浩(实习),浙江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嘉兴布草王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龙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支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静艳,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怡雯,公司员工。

原告***、***、***因与被告***、被告嘉兴布草王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草王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红平独任审判,于2018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伯铭、被告***、被告太平洋财险委托代理人张怡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布草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41425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2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红平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唐琳

书记员童烨

裁判日期 2018-09-21
发布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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