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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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市凯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凯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7日止的延期交楼违约金4309元。 二、被告广州市凯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2885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6元,由原告***负担432元,由被告广州市凯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院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2-03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