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市新鼎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上海兆逸资产管理中心与被告苏州市新鼎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11月5日解除; 二、被告苏州市新鼎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恺亨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并向原告上海兆逸资产管理中心返还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XXX号之租赁房屋; 三、被告苏州市新鼎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月租金23万元的标准,向原告上海兆逸资产管理中心支付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搬离并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四、被告***对被告苏州市新鼎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之房屋占有使用费,向原告上海兆逸资产管理中心承担连带责任; 五、原告上海兆逸资产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苏州市新鼎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57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9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苏州市新鼎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