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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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迈德思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绿意工匠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5011.07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10894)。 二、驳回原告苏州绿意工匠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466元、鉴定费12000元,合计人民币25466元,由原告苏州绿意工匠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16元,由被告苏州迈德思家居有限公司负担20850元(被告苏州迈德思家居有限公司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不再退还,被告苏州迈德思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8-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