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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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源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陕西辉煌物流有限公司 一汽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成都源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项113037.48元及利息(以113037.48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陕西辉煌物流有限公司在56518.74元范围内对成都源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成都源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3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保全费1136元,合计251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