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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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胜达煤炭有限公司 北京京铁经贸有限公司 武汉金坤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沧州黄骅港钢铁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武汉金坤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胜达煤炭有限公司支付运费款1397030.62元及自2019年9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74元,减半收取868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武汉金坤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