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大山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304311.5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大山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47元,减半收取5273.5元,保全费3973元,共计9246.5元,由原告河北大山建材有限公司负担5076元,被告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170.5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19-01-14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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