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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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盈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381920.21元、利息316676.43元及罚息(截至2020年8月16日的罚息为449399.79元,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以5381920.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湖北盈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500000元、利息263900元及罚息(截至2020年8月16日的罚息为375405元,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以4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湖北盈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258100元及罚息(截至2020年8月16日的罚息为392587.5元,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的标准计算); 四、被告湖北盈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000000元、利息529250元及罚息(截至2020年8月16日的罚息为629445元,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以9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的标准计算); 五、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有权对被告***、***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街解放大道2159号航天星都汉口东部购物公园C1栋2单元15层1-11室共11套房屋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清偿; 六、被告湖北神洲欣叶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盈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湖北金久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盈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被告武汉维创利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市国升塑化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好示成石化环保有限公司、武汉永运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利米德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52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0527元由被告湖北盈川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维创利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市国升塑化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好示成石化环保有限公司、武汉永运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利米德实业有限公司、湖北神洲欣叶工贸有限公司、湖北金久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